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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2024-12-20 19:44:26 来源:厂区环境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精神,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第二批《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合规经营,并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工业公司(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或软件企业(申报软件产品须有著作权)。

  (2)企业近二年内未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关于违反市场监管、环境环保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罚;或受到市级(不含市级)以下部门关于市场监管、环境环保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近两年内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

  (1)获得工信部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等称号之一的产品;

  (2)荣获国家部委、全国性社会团体、省、市政府授予的综合类示范、试点、标杆等荣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3)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市政府质量奖产品、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龙头企业、工业新增长点项目企业生产的产品。

  5.申报企业涉及国家强制认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获得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书。

  6.申报企业经委托将使用其上级控股母公司(须为制造业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须为制造业企业)获奖产品,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1.经福州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推荐盖章的《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申报表》(附件2);

  7.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时间为文件发布之日止两年;

  8.涉及国家强制认证和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11.涉及以控股(母/子)公司的产品申报的,企业应提供申报企业及/或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申报企业及/或控股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权情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控股(母/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福州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应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同时征求统计、市场监管、环境环保、安全生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且申报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

  2.企业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3.《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工信局每年对《目录》有效期内的企业进行复核,同步征求市统计局、市场局、环境局、应急局意见。经复核达不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软件企业条件的企业或近二年内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关于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环保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罚,或受到市级(不含市级)以下部门关于市场监管、环境环保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未整改履行完毕的,以及两年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从《目录》中清退。

  4.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入围《目录》的企业,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5.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许可。

  6.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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